1.本文不揣冒昧,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谈一点自己关于这一问题的粗浅看法,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2.为此,我们不揣冒昧,拟从另外一个较为独特的视角对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查证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一番粗浅的梳理,不当之处,尚祈学界同仁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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