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宋代制造军械的地方,隶属工部军器所。
⒉ ?金代各州囚犯服役之所。
⒈ ?宋 代制造军械的地方,隶属工部军器所。 《宋史·职官志五》:“南渡置御前军器所。
引建炎 三年,詔军器监併归工部,东西作坊、都作院併入军器所。”
⒉ ?金 代各州囚犯服役之所。
引宋 宇文懋昭 《大金国志·科条》:“拘役之处,逐州有之,曰都作院,所徒之人,或使之磨甲,或使之土工,无所不可。”
免责说明:本站内容全部由编辑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4 www.hhzcgnj.cn All rights reserved. 汉语字典在线查询 版权所有.湘ICP备202302218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