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旧时促成双方买卖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牙行经纪人。
引《新唐书·卢杞传》:“凡公私贸易,旧法率千钱算二十,请加五十,主侩注所售,入其算有司;其自相市,为私籍自言,隐不尽,率千钱没二万,告者以万钱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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